矽化木,是真正的木化石。 是幾百萬年或更早以前的樹木被迅速埋葬地下後,被地下水中的二氧化矽替換而成的樹木化石。
海百合,是地球上最古老的動物之一,這些珍貴的海百合化石在地下沉睡了兩、三億年,如今依然栩栩如生。
遼西滿洲龜,是1995年在中國遼寧省北票地區發現的一種滿洲龜化石。 大約生活在1億5000萬年至1億4500萬年的晚侏羅紀至早白堊紀時期。 2012年8月20日,國土資源部網站公佈了“關於《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在網頁中,有網友跟帖說:風能是國家的,古生物化石也是國家的。 言語中不乏揶揄諷刺之情。
在前段時間新聞中,黑龍江出台了《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也規定:風能、太陽能歸國家所有。 一時間在網絡上引起了軒然大波。 風能是國家的,太陽能也是國家的,難道我們吹風、曬太陽,也要向國家繳費麼? 曬太陽出現皮膚癌,也要向國家索賠麼? 搞不懂啊,真的搞不懂。 難道颱風、地震、海嘯、蟲災,也是國家的嗎? 難道發生自然災害,是國家監管不力呢? 還是國家公務員,消極不作為導致的呢? 關於氣候資源的爭論,還在網絡繼續,這次國土資源部又推出:古生物化石也是國家的。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是2010年9月,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發,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這是一個法律層級不高的行政命令。 從國家立法的角度講,這一立法屬於人大委託、由國家部委製定的行政法令。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由於專業性極強,除了少數專業人士關注之外,普通的群眾很少有人關心。 在立法的過程當中,被全權委託給有關部門起草,也正是由於專業性強,國務院和人大審議的時候,很少有人能提出建設性的修改意見。
這一法令從制定到推出,再到現在製定實施細則,細化管理名錄等措施,存在著很多的立法缺陷。 從某種意義上說,很多惡法的製定,都是由委託立法造成的。 全國人大的委託立法,由於專業性強,委託專業部門起草,難免會形成部門利益的集團保護。
這一法令的製定,尤其是關於產權的界定,對古生物化石的發掘、收藏、流通、科研,乃至管理,會形成許多新的弊端。 要解讀《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就不能不說古生物化石收藏熱,還有近年來古生物化石走私大案。
古生物化石收藏,在國外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 英國達爾文的進化論,就是建立在古生物化石收藏的基礎上的。 如果沒有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就不會有十九世紀三大科學發現,更不會有自然科學的進步。
我國古生物化石的收藏,主要局限於地質工作者群體,近年來在收藏市場才有流通。 由於國外對古生物化石收藏有幾百年的歷史,國內收藏界對古生物化石的不重視,加上高額利潤的引誘,導致了古生物化石走私猛增,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勢頭。 如:2002 年,美國無償返還我國93箱海關截獲的走私化石;2003年,深圳海關截獲10噸2165件未申報的化石;2004年,澳大利亞截獲了1300件,包括恐 龍蛋、上古鳥類、魚類的化石;2004年,杭州海關在寧波北崙港截獲2925件化石;2006年,美國洛杉磯再次截獲42箱古生物化石,主要是恐龍蛋,大 部分保存相對完好。
利潤,讓走私橫行。 原產於我國的古生物化石,在走私的帶動下,開始了大量的盜採盜掘現象,讓古生物發掘現場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大量的科學研究信息流失。 由於古生物發掘現場是不可逆的,走私與盜掘對古生物學研究帶來巨大的影響。 也正因為這種現象越來越猖獗,才促使地方政府和國家部委,開始製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等一系列的法規。 在古生物化石追繳的過程中,為了確立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的合法性,國家才把古生物化石產權,確立為國家所有。
遠古時代的漫長時間,地形地質、氣候條件的變遷,以及生物的多樣性,大自然為人類留下大量的古生物化石遺跡。 古生物化石並非奇缺資源,由於未被人類所全部認識,在某些人的眼裡,化石成為了稀缺物品。
國家製定《古生物化石管理條例》,目的在於保護古生物化石,主要是稀缺或者珍貴化石,並不是保護所有的化石。 作為普通的古生物化石收藏者,在個法規中看到,古生物化石產權屬於國家,個人對於古生物化石的發掘、收藏、研究、流轉,也就失去了合法性。 然而,在現實當中,古生物化石雖然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屬於三級重點保護以外的古生物化石,在縣級以上指定單位又可以自由買賣,這和古生物化石屬於國有資產的規定相違背,而且買賣收入究竟是歸地方政府所有,還是歸中央財政所有,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由於收入的指向性不明,就造成了古生物化石的流轉、所產生的收益發生混亂,這樣就會給相關的執法部門,提供灰色收入創造了契機。 與此同時,也產生了行業的部門壟斷,導致收藏市場價格的混亂。
國家法律保護重點古生物化石,目的在於防止走私,以及亂採盜掘。 這項立法的本意和初衷是好的,但是,完全沒有必要規定化石為全部國有。 在我國土地立法當中,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權、佔有權、收益權、轉讓權,卻是可以相對分開的。
我們國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開,不僅帶來了農村改革和城市房產改革契機,還為國家經濟帶來了三十年的高速增長。 古生物化石作為科研對象和收藏品,國家完全可以把產權和占有權分開。 在不影響國家科研的前提下,國家重點文物都可以買賣,古生物化石為什麼不允許商品流轉?
第一,國家保存古生物化石,需要投入大量的保護資金;國家要研究古生物化石,需要投入大量的項目研究資金;國家要追繳古生物化石,又要投入大量的行政執法資金。 難道這些寶貴的資金,不是來自於國家的財政,不是出自納稅人辛苦的汗水錢?
第二,國家促進科學文化研究事業,本來就提倡民間辦學、民間辦理文化產業、民間辦理博物館等事業。 難道到了古生物化石這裡,國家就不允許私人投資了呢? 難道古生物化石,關乎國際民生嗎?
第三,從古生物學研究的角度,科學研究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情,也不僅僅是官辦機構的事情,同時也是民間機構、民間人士積極參與的事情。 在國外,大學、科研機構,並不都是政府投資。 私立大學、民間機構、私人機構,都可以辦教育、搞科研,學術資源並不都是政府所壟斷。
所以,國家在保護古生物化石方面,完全可以藉鑑土地管理的法規,把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開,只要不是向境外走私,個人和民間機構,只要具有相關的發掘、研究、收藏資質,為什麼不允許個人和民間機構佔有呢?
也由於古生物化石國有的規定,有時會阻礙民間學術的發展。
魯迅先生是一個大收藏家,生前曾收藏6000多張漢代畫像磚拓片,這些都屬於珍貴的圖書善本,具有極高的研究價值和收藏價值。 但目前除了出版300張之外,大量的資料卻還躺在博物館裡睡大覺。 就由於缺少項目資金,寧可爛掉也不給外人看。 同樣,在各大博物館、圖書館裡,又有多少古籍善本、珍貴的書畫等待研究,國家有那麼多的資金立項嗎? 沒有。 政府要組織研究,要等待資金的申請。 那麼,民間學者、民間研究機構為什麼不可以介入? 可是,由於學術資源的壟斷,個人想要接觸一下都困難重重。
然而在中國古代,圖書資料、科研資料,也並不是國家壟斷。 如唐代著名畫家張彥遠,他不僅是一個書畫家、書畫理論家,同時也是一個大收藏家。 他的家族個人收藏,經過他個人的整理研究,為我們留下了《歷代名畫記》、《法書要錄》、《彩箋詩集》等著作。 如果沒有個人收藏,張彥遠也不會給我們留下這樣寶貴的著作;同樣沒有個人收藏,也就沒有達爾文的進化論。 當學術資源被國家壟斷之後,當前行政化的科研機構,存在大量的體制弊端,同樣會阻礙學術的發展。
由於古生物化石,具有大量的文化價值、收藏價值和經濟價值,在合理的學術保護前提下,完全可以向社會敞開資源,讓全社會參與到古生物化石的發掘、保護、研究、收藏中來,更好、更快地促進學術的發展,豈不是更好。
民國時期,著名的古文字學家、金石學家、中國現代史學奠基人之一的羅振玉先生,同樣是靠收藏、倒賣、出版等活動進行甲骨文拓片的研究。 他的關於甲骨文、漢代簡牘的研究著作,現在已成為北京圖書館的古籍善本,你能說他是一個文物販子麼? 羅振玉買賣金石、書畫進行研究,他不僅僅是一個佔有者,他依靠書籍的出版、印刷、文物的買賣、交換、租借等多種方式,為他個人的金石研究,開拓了一條輝煌的道路。 他那些開創性的研究,都是建立在收藏的基礎之上的。
作為國家的學術資源,即使為國家所佔有,同樣也不能避免損毀的可能性。 如自然災害、政治運動、戰爭等。 抗戰時期,商務印書館[微博]被日本飛機炸毀,多少古籍善本、珍貴的作家手稿毀於戰火,難道那些就不是珍貴的學術資源麼? 同樣,王羲之的《遊目帖》,在二戰毀於廣島原子彈。 但書畫作品先前由於出版需要,曾經被製作成為珂羅版,才為我們留下了珍貴的圖片資料。 燃燒的戰火熄滅了,卻由於合理的保護,今天,我們依然可以欣賞到王羲之的《遊目帖》。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規定,古生物化石產權屬於國家,必然會阻礙民間的收藏。 作為個人收藏者,由於缺少參與古生物化石的權利,即使見到也不敢收藏,持有的更不敢運輸,時刻擔心國家的收繳,這樣,必然沒有更多的人,願意參與到古生物化石的保護中來。 作為收藏品,個人持有古生物化石,由於缺少法律依據,在買賣的過程會遭遇重額罰款,乃至有牢獄之災,必然會阻礙個人收藏,阻礙民間資本的介入,不但不利於古生物化石的保護、發掘、研究和收藏,反而會造成對古生物化石的毀棄。
國家的行政執法機構,在古生物化石的保護上,由於化石屬於國家所有,必然會導致一些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權力尋租、釣魚執法、亂用權利等現象的發生。 合法的交易受不到保護,矯枉過正同樣妨礙古生物化石的保護。 這就像國家氣象局局長在採訪時,回應記者說個人持支持態度。 他的理由是:對氣候資源探測,要統一管理,減少重複建設,讓資源得到共享。 而他並沒有說明,究竟是誰在重複建設,又是誰在共享。
空氣、水和陽光,是大自然對人類的恩賜,也是世界上最潔淨的能源,而且是取之不完、用之不盡的可再生資源。 在人類環境日益惡化的今天,不管是個人、企業、還是國家,開發清潔的可再生資源,能源戰略關乎國家的安全,國家本應該大力提倡才對。
個人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國家也要統一管理,難道損害了氣象局的利益? 說白了,還是為了部門利益,為了創建一個收費創收的項目而已。 國家保護古生物化石,同樣會產生部門利益和地區利益。
保護古生物化石,千萬不要讓利益集團,把民族的文化事業給毀掉。 作為不可再生的古生物化石,在國家平衡各種利益的前提下,科學的保護、合理的利用是必須的。
更不要讓北京人頭蓋骨化石的悲劇重演。 當年,北京人頭蓋骨化石屬於某個學者,作為個人珍藏,北京人頭蓋骨丟失的概率,一定會比機構收藏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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