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峰1952年作品《幸福的婚姻》宣傳畫 新年畫《婚姻幸福發展生產》,約1952年創作。 趙域作品宣傳畫《參加選舉去》,約1953年創作。
在合作化時期的農村宣傳畫兩類主題比較突出:一是在1953年的《選舉法》公佈後在農村開展的配合選舉活動的宣傳畫;二是在1950年《婚姻法》公佈後,在1953年興起的宣傳《婚姻法》的高潮,有關部門也組織創作了一批《婚姻法》宣傳畫。 前者註重政治意義,後者被賦予的價值認同是守法與感恩。 李公明
在 合作化時期的農村宣傳畫中,除了宣傳合作化道路的主題以外,還有兩類主題是比較突出的:一是在1953年的《選舉法》公佈後在農村開展的配合選舉活動的宣 傳畫;二是在1950年《婚姻法》公佈後,在1953年興起的宣傳《婚姻法》的高潮,有關部門也組織創作了一批《婚姻法》宣傳畫。
1953年3月1日,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開始實施,並據此進行了第一次普選,產生1954年的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在鄉一級的農村政權中再設置專門的“選舉委員會”,說明這是鄉村政權建設的一部分,很受各級政府的重視。 值 得注意的是,這部選舉法對城市和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在全國人大代表層面,農村選民擁有的實際選舉權僅是城市選民的 1/8;在省級人大代表層面,農村選民擁有的實際選舉權僅是城市選民的1/10-1/3;在縣級人大代表層面,農村選民擁有的實際選舉權僅是城市選民的1 /4。 這就是中國選舉制度中所謂“同票不同權”的肇始。 這種被稱為“不完全平等”的選舉方法據說是符合了當時城市與農村的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但是一直到2010年才改變過來。 從這樣的歷史背景來看,農民參加選舉的真實意義更多是像徵性的。
在年畫和宣傳畫中,中國農民在1949年以前或以後參加鄉政府選舉或人民代表選舉的圖像雖然並不多,但是比較明顯地具有政治性的意義。
《選好人辦好事》(1953年)、趙域的《參加選舉去》(1953年)是兩幅在創作上比較成功的選舉主題宣傳畫。 前者重視表達的是選舉的結果,後者強調的是參加選舉這一行動,正好從兩個方面突出了中國農民參加選舉的象徵性的重要意義。 從藝術上看,《選好人辦好事》重在表現選舉結果的氛圍,“選好人、辦好事”這個口號在當時比較流行,但是“選好人”的概念比較模糊,到底是選民眾的代言人還是選“思想覺悟高”的好人(如勞動模範等等),講不清楚。 在主流意識形態政治之下,農民的政治性表述中的民主選舉的黃金時代是在延安時期,與當年邊區有關民主選舉的版畫比較起來,可以看到在1950年代這個主題上的藝術表現已經越來越概念化、模糊化了。 這幅宣傳畫的場面比較熱鬧,但是對人物形象的塑造就難免顯得比較表面化,被農民抬起來的當選代表的手勢動作也顯得有點做作。
《參加選舉去》則是比較用心地選取了選民們走在路上、向投票點走去的畫面,母親和兒子的形象代表著兩代農民,莊嚴而又愉悅的表情刻畫得比較深刻和有分量。 大標題“參加選舉去”的後面寫著“為了我們永遠的幸福,選舉我們最信任的人”,這就比“選好人”要好得多。 對於我們今天在大量的農民宣傳畫中認識中國農民圖像的政治性而言,這幅作品竟然具有某種特殊的魅力:主題的準確、單純與人物形象的質樸與堅定,以及在背景中成群結隊去投票的情景,這是多麼樸素和有力量的公共政治圖景。 如果套用我們所熟悉的一首進行曲的歌詞來描述這幅圖像的政治性,可以說是:農民走在選舉的大路上,意氣風發鬥志昂揚。 可惜的是,這種選舉圖像的真實價值實在有待考察。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後的意識形態宣傳中,很少再出現這類動員人民去選舉的宣傳畫。
在許多地方,強調選舉要與農業生產、農作物的豐收相結合,“搞好生產迎接普選”成為廣大農民的行動口號(據鄧小平1954年6月19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2次會議上的《全國基層選舉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這也是農村選舉宣傳的一種歷史背景。 把經濟生產與政治選舉聯繫在一起,只能說明對建立農民的政治性主體地位的有意淡化。
宣傳婚姻法也是1953年的宣傳畫創作的重要題材。 早在1950年5月1日,政府頒布第一部《婚姻法》,其基本原則是廢除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 但因為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戰爭等因素而推延了《婚姻法》的宣傳工作。 1953年1月,中央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成立,討論開展貫徹婚姻法的運動。 (《人民日報》1953年1月16日)美術界也馬上行動起來,3月23日,北京市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市人民美術工作室、中央美院聯合舉辦“婚姻法美術展覽會”,展出年畫、宣傳畫28種。 (《北京日報》1953年3月22日;轉見北京畫院編《20世紀北京繪畫史》,第267頁,人民美術出版社,2007年9月)
俞云階的《自由婚姻幸福美滿》(1953年) 抓住了貫徹《婚姻法》中的一個重要法律觀念:要進行婚姻登記。 在畫面上,兩位農村新人手執婚姻登記書,站在《婚姻法》的前面,具有比較明確的婚姻法教育的意義。 這 幅作品與1952年新婚姻法頒布後,廣州的一對新婚丈夫合影照片在構圖和人物形像上有不少相同的地方,考慮到當時照相機的普及程度還很低,這種圖像很難說 反映出當時的結婚登記後通常會在領袖像或某種權威性的背景前合影的風尚,但是在新聞攝影和宣傳畫中共同出現的這種圖式可以說明一種儀式感和權威性被人們所 重視。
在新婚姻法宣傳運動中,婚姻登記是核心概念之一;在運動過後,婚姻登記的數字和比例成為開展宣傳、貫徹運動的成效的重要指標。 《婚姻自己作主張登記回來喜洋洋》(1953年)特別突出了結婚要辦登記這個概念,把登記回來在路上的喜悅心情表達得很充分。 江峰的《幸福的婚姻》(1952年),描繪和渲染了實行《婚姻法》之後的幸福感。 而另一幅新年畫《婚姻幸福發展生產》(約1952年,畫題為筆者所擬)則突出了在《婚姻法》下的幸福婚姻與發展生產的關係,更凸顯出在農村宣傳婚姻法與生產的關係。 當時的媒體往往也把這種關係作為宣傳的重點之一,如“馮宗義和鄭桂香的家庭是魯山縣民主和睦家庭的典型。全家每十天開家庭會議一次,總結生產情況和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並訂出後十天的生產計劃”(《新華月報》1953年3月號)。 在這畫面上正是可以看到新婚夫婦在家庭會議上寫“愛國豐產”的計劃書。
在婚姻法宣傳畫中,關於法律的概念(權利平等、契約觀念等)與幸福、感恩和發展生產的概念緊密聯繫在一起,圖像中的農民形象主要是這些觀念的象徵物。 作為深入到生活倫理中的法律宣傳形象,青年男女農民被賦予的價值認同是守法與感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