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子高先生雲:“古人謂古物文字可糾史傳之失,不信然歟!”許多明清古墨上有名款、年款,為研究相關史事提供了信息,因而引起收藏家的注意。 故宮[微博]藏孫瑞卿寥天一墨、汪鴻漸和羹補袞墨堪稱兩例。
孫瑞卿寥天一墨
張子高先生原藏,現藏北京故宮博物院。 在《四家藏墨圖錄》中,張子高先生作了詳細說明:
孫瑞卿寥天一右墨如圖(圖1),重三十四點七克。 此亦石公舊藏,其述知白齋墨譜跋尾有云:“郭氏此書近印與初印不同。曩(nǎng,以往)見底本以孫玉泉寥天一一笏,通體蛇皮紋,古澤可鑑。近印者則取一吳鴻漸玄虯脂代之,故此笏重見。玉泉墨已於戊寅歸餘齋,歡喜誌之。”墨邊闌舊曾加金,尚隱約可見。 又下端微磨,堅光如玉。 瑞卿時代大抵與程方相近而稍後。 萬年少墨表所列玄府璆琳長方大錠署年萬曆己亥,往遊廠肆曾見一同式殘品則署萬曆丙午,同屬萬曆下半期。 又此墨標題與汪氏銘文概本於於魯,方氏所製見漫堂續墨品,只是形制較小,而署年乙未以為時差早。
正如先生所說,“此墨標題與汪氏銘文概本於於魯”。 查汪伯玉《非煙銘》:“清則豨(xī)也膏,輕則麋也角。玄德非馨,太衝惟漠。”(圖2)其中豨古書上指豬;麋指麋鹿,也叫四不像。 古來有用麋鹿角製膠的說法。 這裡有諷喻之意:說什麼用豬油製得的煙好,用麋角製膠好,但此墨銘曰:“輕則豨也膏,清則麋也角。玄德非馨,太衝惟漠。”兩者有著明顯區別:“輕”“清”二字的位置對換。 這種差別有何意義?
“清(輕)則麋也角”指的是膠。 膠最主要在於純淨、清澈,形容以清為妥。 沈 繼孫《墨法集要》:“臨熔之際,用慢火煎,長竹簞不住手攪,候之沫消,清澈為度。煮化得膠清,墨乃不膩,此最緊要大法。 ”謝崧岱《南學制墨答記》:“膠,無論牛驢,皆可入墨,總以亮為上,蒸化之水清者為上。”《墨錄》:“古墨法雲,煙細膠新,杵熟蒸勻,色不染手,光可射 人。”謝崧岱《論墨絕句詩》:“和膠無法累桐松,始信《墨經》語透宗。竟被倪迂全道破,不關輕重在清濃。”又云:“晁氏《墨經》謂膠不如法,即上等煤,墨 亦不佳。如得膠法,雖次煙,亦成善墨。此確不可易之理。倪雲林評沈學翁,煙細膠清,更為扼要之論。人言'膠輕',何嘗不是。然'輕'而不'清',猶之'重 '也。可見古人下字不苟。”古人泛論“膠輕”,還可能與用量有關。 膠的用量與很多因素有關,並無定制。 古墨文獻中有五兩膠說、對膠說。 對膠工藝在五兩膠之後,是對五兩膠工藝的改進。 確切地說,此為和煙的方法論,而不是對膠本身的質量而言。 方瑞生以為“墨以清遠為第一”。 墨要清遠,當然膠要清。 綜上所述,“清”才是用膠的第一要務。 因此,“清則麋也角”的說法更為準確。
“輕(清)則豨也膏”指的是煙。 煙可以形容為輕,也可以形容為清。 “輕”針對的是煙的微粒的大小,是質地;“清”則是形容形態。 顯然,微粒的大小決定了清濁的程度。 《程氏墨苑》龍膏煙瑞圖朱化孚贊曰:“龍膏為煙玄以輕,其功不朽德惟馨,誰其銘之朱岱晟。”謝崧岱《南學制墨剳記》:“煙性最輕,無水即飛”。 汪 仲淹《墨書》:“火力微,煙緩而細,乃取為上劑。火力稍微,煙緩而清者為中劑。”《墨海·玄鯖錄·具眼一》:“煙細膠新,杵熟烝勻。色不染手,光可射人。 (《古墨法》)”《墨海·玄鯖錄·審餘二》:“沈珪出意取古松煤雜用松脂、漆渣燒之,得煙極精細,名漆煙。”《墨海卷三·廣說合》:“中而力定,煙緩而 細,乃為上劑。”朱之蕃:“桐煙中半投漆汁,火不能燿。漸減而投三分之一,熒然星燦,耿然珠圓,焰不四灼而煙輕如碧天顥彩,始在有無之間,繼微拂而徐積 之,盡一石僅得煙十數兩。和劑既成,不借色於金珠而清光溢目,不借馥於龍麝而幽韻襲人。”“清則麋也角”是從質地來說的,描述煙也應以同一角度為宜。 況且同一句中用兩個“清”,於語句音韻不利。 因此,以“輕則豨也膏”更為適當。 以方於魯對墨本質的理解,“輕則豨也膏,清則麋也角”更為可信。
值得注意的是,《太函集》也錄為“清則豨也膏,輕則麋也角”。 很可能書錄時因諧音致誤。 這一點容易理解,書錄者以及寥天一銘題畫者對於墨本質的理解,無疑要遜於方於魯,差錯在所難免。 《墨表》所列玄府璆琳墨,一面銘“萬福攸同”,一面銘“玄府璆琳”並年款,與孫瑞卿寥天一墨可比性較差。 宋牧仲《漫堂續墨品》載方於魯寥天一墨銘“輕則豨也膏,清則麋也角”,描述與孫瑞卿寥天一墨大致一致。 孫瑞卿是著名制墨家,自然對墨本質也有深刻理解,能夠明白“輕則豨也膏,清則麋也角”的寓意。 因而在仿製時,沒有按照圖譜,而是按照實物。 於今,《漫堂續墨品》所錄寥天一墨已踪跡不見,孫瑞卿寥天一墨便成了說明方於魯制墨觀念、勘正《方氏墨譜》《太函集》非煙銘之誤的碩果僅存的文物珍品了。
孫瑞卿寥天一墨通體蛇皮紋,堅光如玉,歷史人文價值非同一般,真是一錠秀外慧中、內蘊豐富的珍貴文物。
汪鴻漸和羹補袞墨
葉恭綽先生原藏,現藏北京故宮博物院。 袞,古代皇帝的禮服。 和羹補袞比喻輔佐皇帝的良臣,典出《詩經》。 在《四家藏墨圖錄》中,葉恭綽先生作了詳細說明:
如右圖,二丸,皆伯羲舊藏。 上有伯羲所題金字,一為'吳鴻漸致佳墨,辛巳得自叔憲張戶部'十五字,一為'甲宗室伯羲郁華閣藏'九字,見伯羲藏墨薄……此墨伯羲題作吳鴻漸,仍前誤也(第58、59頁)。
一面鐫刻銘文,並上下兩印,上為“桑林里人”,下為“季子鴻漸監製”(圖3)。 這兩個署款非常重要。


關於鴻漸姓氏,暫時未能從汪氏家譜之類資料中找到確切記載,只能從其他文獻、傳世墨品中尋找線索。
明末麻三衡《墨志》記有汪鴻漸;清至民國大多書籍都記作吳鴻漸。 尹潤生先生所講過繼關係,幫助我們拓展思路。 可能情況是:鴻漸本姓吳,小時候過繼汪姓,後來又回歸吳姓。
明代中葉尤其萬曆前後,徽州地區製墨業發展到相當規模,較大的製墨家開始招收徒弟,甚至僱工。 方於魯曾經為程君房打工。 曹素功本來是吳叔大徒工,後來娶吳叔大愛女,受人招牌,成就了一番大業。 汪近聖做過曹素功門徒。 萬曆時期休寧墨工葉玄卿先為桑林裡制墨,後獨樹旗幟,開設蒼蒼室墨坊。
鴻漸早年在桑林裡學徒打工,聰明好學,深得汪元一喜愛。 基於親密師徒關係,又順應於民間頗為盛行拜乾爹習俗,學徒期間鴻漸拜汪元一為乾爹,並易姓汪。 拜乾爹並易姓汪,與尹先生所謂“汪氏養子”者相通。 署款“季子鴻漸”者,儼然已經加入汪元一的子輩序列,是鴻漸易姓汪的表徵。
國人光宗耀祖觀念根深蒂固,有所成就後更是如此。 鴻漸手藝學成後,獨立以又玄室制墨,逐漸聲名遠播後,認祖歸宗心切,並有來自家族“擬兼祧至戚,紹其歸業”的壓力,回歸吳姓自在情理之中。 鴻漸制墨署款由“季子鴻漸”演變為“桑林季子”,是回歸吳姓的表徵。
比較而言,桑林季子所透露的人際關係,比季子鴻漸要間接、疏遠得多。 桑林季子並非實指血緣關係,而是謙辭卑稱,是感恩表示。 自稱“桑林季子”而非“仲綏季子”“元一季子”,委婉地說明了這一點。 桑林季子與季子鴻漸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綜合分析桑林季子與季子鴻漸所得結論,應該比僅僅依據桑林季子所得結論要合理得多。
名款並非古墨獨有,書畫作品也有。 楊仁愷先生論書畫名款:“在沒有發現新的材料的情況之下,就得沿襲原先的既定說法。但不是一成不變的。除非掌握了確鑿的證據,幫助我們否定原有的結論,從學術研究上實事求是的原則,固然可以作出新的結論,這無疑對藝術史有很大的裨益。”這個原則應該同樣適用於古墨。
麻三衡為鴻漸稍後的人,以汪鴻漸名義記載他的墨品可以理解。 汪鴻漸尚寄人籬下,所能流傳下來的墨品自然很少。 吳鴻漸藝成業精,不但桑林裡名列前茅,而且聲名遠播,故能有較多墨品以吳鴻漸名義傳世。 入清以後,眾多藏墨家根據新的實際情況,改以吳鴻漸名義記載他的傳世墨品,合情合理。 麻三衡所言可信,清人所言也可信。 這種情況一直延續至清末民國初期。 盛伯羲藏墨薄、郭麓屏《知白齋墨譜》、袁中州《中州藏墨錄》等,都以吳鴻漸名義收錄其墨品。 清末民初古玩市場上,吳鴻漸制墨受到認可,有一定市場。 眾多文獻異口同聲,“除非掌握了確鑿的證據”,斷難輕易否定。 現在討論鴻漸姓氏所依據的材料,較之清代、民國初期並沒有改變。 “在沒有發現新的材料的情況之下,就得沿襲原先的既定說法”,即沿襲鴻漸吳姓說。 鴻漸吳姓之說順理成章,合乎邏輯。
綜觀有關鴻漸的文獻資料,以及他的傳世墨品,鴻漸姓吳應更接近歷史真實。
與《墨表》相同,《墨志》中的明代製墨家,也是以他們的表字彙編的。 《雪堂墨品》《漫談墨品》等也遵循諱名稱字慣例,以製墨家字號彙編著錄。 由此鴻漸也應該是表字。 吳鴻漸制墨常署款桑林季子鴻漸監製、海陽桑林季子鴻漸監製,避諱儀卿而用鴻漸,說明儀卿、鴻漸之間的主從關係。 鴻漸是表字,可以與同是別稱的桑林季子、季子等組合。 諱名得自親親,猶如體膚,須珍之、諱之,不宜與別稱等組合使用,因而未見桑林季子儀卿、季子儀卿者。 《易經》有“鴻漸於陸,其羽可用為儀”之句。 乾隆皇帝有“鴻漸不羨用為儀”之吟。 “儀卿、鴻漸”,取名擇字,意境不俗。
吳鴻漸制墨,署“季子鴻漸”在前。 這時吳鴻漸還未脫離桑林裡,仍在汪元一的旗下,因此還需署上表示隸屬於桑林裡的款識,如“桑林裡”“桑林里人”等。 署“桑林季子”在後,已經獨立以又玄室制墨。 為了與前面的署款風格協調,往往也署上兩個以上的款識。 兩個以上的款識並存,成了吳鴻漸制墨的特徵。
“此墨伯羲題作吳鴻漸”並無不妥。 和羹補袞墨為吳鴻漸早期制墨,製作的年代應為萬曆中期。 長方形的製式,與桑林裡制墨風格相符。 這時吳鴻漸還未脫離桑林裡,因此還需署上“桑林裡制”的款識。 講得全面一點,和羹補袞墨創作單位、所有權人桑林裡;製作人吳鴻漸,當時取名“汪鴻漸”。
目前,“季子鴻漸”款僅見於和羹補袞墨與吳鴻漸漱金雙盤龍紋墨。 和羹補袞墨為鴻漸姓氏爭論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文物證據。 而對鴻漸姓氏的正確認識,也有助於此墨的賞析。 文物的史證重要性與文物研究對文物品賞的重要性,在和羹補袞墨身上得到很好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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