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皇帝之寶 大明天子之寶 廣運之寶
皇帝密旨
皇帝尊親之寶
朗韻 明代國寶之製始肇於朱吳。 據 《太祖洪武實錄》載:吳元年(1367年)十二月丁卯“定開讀詔敕儀,前期翰林院判官承製草詔訖,禮部告示百官於皇城守宿。至日,內使監設御座香案於奉天 殿,尚寶司設寶案於御座南,用寶案於詔書案東……皇帝皮弁服出,樂作,陛座捲簾,鳴鞭,樂止。禮部官捧詔書至寶案,尚寶司奏用訖,禮部同中書省官用黃銷金 袱裹之。奏請於午門外開讀”。 又 同卷載冊封皇太子時用寶情況:“……內使舁冊寶亭,東門出至西道,儀仗鼓吹前迎,百官迎送至東宮,安奉冊寶於殿內。初,皇太子降階,禮部尚書跪奏用寶,詣 案捧詔書,尚寶卿用寶,以詔書置於案。禮部尚書於殿西跪奏雲:捧詔赴午門開讀。”此時正在草創之際,用寶想必仍沿舊例。
有明一代於洪武元年(1368年)始製寶璽。 洪武元年正月庚辰,太祖欲制寶璽而未得玉,有賈胡浮海適至,聞上即位,以美玉來獻。 雲:此于闐寶玉也,自其祖父相傳,雲當為帝王傳國之寶,上喜,以示玉工,果良玉,即命製為璽一、圭一。 又 洪武二年(1369年)九月庚子:“造御寶六,白玉三,青玉三。文曰:'天子行寶'、'天子信寶'、'天子之寶'、'皇帝行寶' 、'皇帝信寶'、'皇帝之寶'。”(《太祖洪武實錄》卷四十五)又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五月庚寅:“詔吏部自今誥命丹符許用'敕命之寶'”(《太祖 洪武實錄》卷一百九十),知此時已有“敕命之寶”之作。 終洪武一朝,國家御寶凡十七。
十七寶為有明一代世守。 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大內遭火,寶璽皆佚。 至嘉靖十八年(1539年)二月始補造。 《明世宗實錄》載:“甲辰造御寶璽十一顆,曰'奉天承運大明天子寶'、曰'天子信寶'、曰'天子行寶'、曰'皇帝信寶'、曰'皇帝行寶'、曰'大明受命之 寶'、曰'巡狩天下之寶'、曰'垂訓之寶'、曰'命德之寶'、曰'討罪安民之寶'、曰'敕正萬邦之寶'。”除“天子信寶”、“天子行寶”、“皇帝信 寶”、“皇帝行寶”為洪武年間曾制以外,其餘七寶皆新制。 所有國寶掌於尚寶司者共二十有四,遂成一代定制。
以後又有世宗補造玉寶之事。 《萬曆野獲編》卷二:“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之冬,則世宗已不豫久矣。乃下詔曰:先朝甲戌遇災,御寶凡六,其五已遭毀,命所司覓美玉補造。” 然此事與嘉靖十八年(1539年)造御寶十一顆之載相忤,故沈德符推測曰:“想十七寶者,大半范金為之,而此六璽乃玉制耶?”查《明世宗實錄》卷五百六十 四亦有類似記載:嘉靖四十五年閏十月壬寅“禮部既進玉,上意未愜,召戶部尚書高耀論之曰:祖制五寶用料,三塊玉皆不堪,全無光澤,須得美料。西夷貢玉以無 價賞多,則其美者,今若以重價訪購其上品,當用得耳。”據前述,舊十七寶已於嘉靖十八年補造添齊,何以此時再行補造? 待考。
明宣宗《萬年松圖》,鈐皇帝尊親之寶
明宣宗《武侯高臥圖》卷,鈐廣運之寶
明二十四寶“其文不同,各有所用”(明郎瑛《七修類稿》),非若隋唐之神璽,藏而不用。 茲據有關典籍將明代國寶情況列表於下: 編號寶名用途典籍備註一皇帝奉天之寶祀天地、郊天齊醮《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
《明宮史·木集》 為唐宋之傳璽二皇帝之寶詔與敕《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三皇帝行寶冊封、賜勞同上四皇帝信寶詔親王、
大臣及調兵同上五天子之寶祀山川、鬼神同上六天子行寶封外國及賜勞同上七天子信寶召外服及徵發同上八皇帝尊親之寶上尊號《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
《明宮史·木集》 九皇帝親親之寶論親王與藩府同上有大小二顆十制誥之寶詔用;一品至五品誥命用同上用之最多十一敕命之寶敕用;六品至九品用之同上同上十二廣運之寶獎勵臣民同上同上十三敬天勤民之寶敕論朝覲官《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十四御前之寶圖書、文史等用之;宮中庫藏箱鎖用《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
《明宮史·木集》 十五表彰經史之寶圖書文史等用之《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十六欽文之璽同上同上十七丹符出驗四方凡敕命遠出者,用一黃紙封套,上下悉用此璽封識《大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二;《明史》卷六十八;《明宮史·木集》 十八奉天承運
大明天子寶 《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世宗增制十九大明受命之寶同上同上同上二十巡狩天下之寶同上同上同上二十一垂訓之寶同上同上同上二十二命德之寶同上同上同上二十三討罪安民之寶同上同上同上二十四敕正萬民之寶同上同上同上掌寶機構。 寶者,人君所以信其令於天下者也。 人君之於寶則設官以守之,以慎其令也。
吳元年曾設符璽郎,專掌寶璽,秩正七品。 後置尚寶司,為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 洪武元年,改為正五品衙門,置卿一人,少卿一人,司丞二人。 明代諸帝於尚寶司諸職十分重視,視其為親近侍從。 明太祖曾頒《尚寶卿誥》曰:“寶乃乾符也。昔列聖握而統寰宇,故為神器,特謹以示信,然非忠勤無偽之士,安可職於尚寶者耶?今命爾某為聯尚寶某官,爾當宵晝慎恭,使事密而隱,機潛而發,方可周旋於左右,爾其敬哉!”(《明太祖集》卷九)因之此官之選至慎。 “國初類以文學儒臣領其職,或兼秩焉。尚書郎而下非有才名者不得調,勳輔大臣子弟奉特旨乃得補丞,他流所弗與焉。”(清孫承澤《天府廣記》卷十)
明永樂八年敕諭鈐敕命之寶
明永樂刻本《詩傳大全》,鈐欽文之璽
尚寶司諸官除掌前述二十四寶而辨其所用外,亦負責掌管稽查:(一)守衛金牌:有仁、義、禮、智、信五種。 以給勳戚侍衛之啟從及班值者、巡朝者、夜宿衛者佩帶。 (二)半字銅符:有承、東、西,北四種,以給巡城守衛者。 巡者左半,守者右半,合契而點察焉。 (三)令牌:有申、金、木、土、火、水六種。 以給金吾諸衛及五城之警夜者。 (四)銅牌:一種,以稽守卒,曰勇。 (五)牙牌:有勳、親、文、武、樂五種,朝參官員出入佩之。 (六)祭牌:有陪、供、執三種,以給陪祀官、供事官、執事人佩帶。 (七)雙魚銅牌:二種。 給宿直衛錦衣校尉之止直者曰嚴,給光祿胥役之供事者曰善。 (八)符驗。 有馬、水、達、通、信五種,為官員使用馬、船之憑據。 這些寶璽符牌“俱系朝廷信物,機密所在,關係匪輕”(清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二十六),而尚寶司“稽出入之令,而辨其數,其職至邇,其事至重也。”(《明史》卷七十四)按明代官制,尚寶司諸官品秩不高,然其職掌及作用實不可忽略。
欽文之璽
御前之寶
制誥之寶
與尚寶司同時,明代宮禁之宦官中,設有尚寶監,其定制演變如下表: 時間名稱品秩備註吳元年尚寶兼守殿奉御正六品洪武二年尚寶不詳一人洪武四年尚寶從六品並授內直郎洪武七年尚寶監令正七品一人尚寶監丞從七品一人洪武二十八年尚寶太監正四品一人左、右少監從四品各一人左、右監丞正五品各一人典簿正六品一人長隨、奉御正六品
直至洪武末年,尚寶監之人員設置才正式釐定。 設掌印太監一人,僉書、掌司則依需要隨時增減,無定員。
史載尚寶監職掌為寶璽、敕符、將軍印信。 凡尚寶司所領用之御寶全部囊括其中。 此外,禦藥房之“禦藥謹封”,其他不常用之寶璽亦在其中。 然其與尚寶司皆非具體參與御寶之保存,而是對用寶過程負責。 簡言之,尚寶監之作用一為橋樑,二為監視。
作為橋樑,尚寶監太監擔負著尚寶司與內宮司寶女官、尚寶司與皇帝間的溝通任務。 作為內宮女史,司寶女官不可能與外朝之尚寶司官員直接接觸,若要使御寶由女官保管場所轉至負責使用之尚寶司官手中,其間必須經過可以和這兩種人都能接觸之尚寶監太監傳遞。 另除常朝時尚寶司官員在御前直接奏請用寶外,若遇有急務或偶發事情需用御寶,尚寶司官員請寶折奏亦不能親自送達御前,而是要經過尚寶監太監傳遞,得旨後方能取用御寶。
作為監視機構,尚寶監要參與尚寶司一切用寶程序。 “遇用寶,則尚寶司以揭貼赴尚寶監,尚寶監請旨,然後赴內司領取。”“凡各衙門勘合用盡,預編完某字號勘合,開底簿,用寶訖,勘合本司(即尚寶司。下同 ——引者)收貯,底簿付尚寶監官繳進”,“凡用御寶,俱預編某字號勘合一百道,底簿一扇,用盡再編,勘合本司收貯,底簿付尚寶監繳進。”(《大明會典》卷 二百二十二)“凡請寶、用寶、捧寶、隨寶、洗寶、繳寶,皆與內官尚寶監俱。”(《明史》卷七十四)尚寶司之一切行動,無不在尚寶監之監視範圍中。 如此內官外司形成相互制約之運行機制,亦成為明代用寶制度之特色。
為確保國寶之安全,有明一代在內宮還設有司寶女官,負責保存收貯御寶符契。 司寶女官不參與國寶鈐用過程,只據聖諭要求將國寶提供給尚寶監而已。
司寶女官設於明初。 吳元年置內職六尚局。 其尚服局當有專司御寶之女官。 至洪武五年(1372年)更定為六局一司,尚服局下設司寶二人,秩正六品,洪武十七年(1384年)更定品秩,除原有司寶二人外,又增設掌寶二人,秩正七品,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再增典寶二人,正七品,女史四人,改掌寶為正八品,司寶之人數,品秩不變。 司寶女官之編制遂成定制。 至永樂年,女官之職事全部移歸宦官時,此編亦未裁除,直至明末。
綜上所述,明代負責國寶保管、使用之尚寶司、尚寶監、司寶女官三機構之關係便可一目了然。 值得注意者,這種多重掌寶機構,多重用寶手續之製實為晚明宦官控制尚寶司,進而左右詔旨發布以乾國政之肇因。
用寶程序。 明代諸帝於用寶極為慎重,尚寶司、尚寶監皆奉旨請寶鈐用。 誡如成祖所言:“無御寶文書,即一軍一民,中官不得擅調發”(《明史》卷七十四)。 即使於宦官專權之日,國寶使用之程序仍十分嚴格。
使用御寶之前,“尚寶太監用大黃絨絛,兩手恭捧,掛於項。尚寶卿以金盆盛水濯之,次日乃用。”(《明會要》卷二十四)《明會要》載,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九月二十九日為用寶之期。 實則此二日需舉行象徵性之儀式,而絕非只此二日用寶,它日則不與焉。 由於原因及地點不同,國寶使用之程序亦有區別:
(一)普通之誥敕文書:“凡誥敕等項寫完,合用某寶,本司官會尚寶監官於皇極門用。”“凡吏部選過文職、帖黃,三年兩次,底簿每年一次,俱年終奏行本司用寶。先期具手本送司,會同吏科給事中一員,於本司查對明白,本司奏請用寶”。 “凡兵部每次選過武職,帖黃簿並三年一次清理。武職大小,帖黃簿具奏行本司用寶。先期具手本送司,會同兵科給事中一員,於本司查對明白,本司奏請用寶。” (《大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二)以上諸情況用寶,尚寶司以揭帖赴尚寶監,尚寶監請旨,然後赴內司領取,尚寶司、尚寶監官共同鈐用後繳回內司。
(二)重大軍事行動急令調軍用寶,則啟用用寶金牌。 《明實錄》洪武四年(1371年)五月:“命工部造用寶金牌及軍國調用走馬符牌。用寶為小金牌二,中書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遇制書發兵,省府以牌入而後 內府出寶用之。”又洪武四年八月,“改制用寶金牌,其上篆為陰陽文,仍增金符二字,闊三寸,長九寸五分,上钑二鳳,下钑二麒麟,牌首為圓竅,貫以紅絲絛。 上以古者符寶示大信於天下,關防弗嚴,則姦偽由生,故命改制二牌,仍付中書省與大都督府各收掌之。凡軍機文書非大都督府長官與中書丞相及在省長官不許入 奏,亦不許擅自奏請。若有詔急令調軍,中書省即會大都督府官同人覆奏,然後各出所藏金牌入內請寶出用。”(《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六)
(三)凡朝廷大禮,尚寶司官取國寶隨皇帝至行禮之地。 頒詔天下時,翰林院官先撰詔文請旨裁定,付中書舍人書寫,然後尚寶司於御前直接用寶。
(四)各種禮儀性隨寶:“每大朝會,本司官二員,以寶導駕,俟升座,各置寶於案,立侍殿中。禮畢,捧寶分行,至中極殿,置案而出。駕出幸,則奉以從焉。” (《明史》卷七十四)又皇帝登基大典當日,“捧寶官開盝取玉寶,跪授丞相,相捧寶上言:皇帝進登大位,臣等謹上御寶。尚寶卿受寶,收入盝內,”(《明會 要》卷十四)又凡遇皇帝親祀天地、社稷、山川,尚寶司官按例都要“於承天門外乘馬,從寶後行。禮畢,仍從寶回至承天門外下馬。”(《大明會典》卷二百二十 二)以上諸情況,由尚寶監太監於內司領寶後交付尚寶司官員,由尚寶司全權負責隨寶事宜,尚寶監不得參與。
每年歲終,尚寶司官奏行欽天監選擇洗寶吉日。 至期,尚寶監太監和香物入水,共同捧寶於皇極門洗淨,入寶匣謹封。 與此同時,尚寶司將本年度用寶數目統計上奏,據統計,每年用寶約三萬餘次,用寶色銀每年約消耗六十餘兩。 (《明宮史·木集》)
故宮今藏明代國寶狀況。 明代國寶歷經李自成進駐紫禁城等變革,所存者迄今未見。 現今北京故宮博物院所藏只璽文與明二十四寶有相同者。 其紐制、質地、尺寸皆與原國寶迥異。 對比研究,其製作當在明中葉成化時。 所得計十有五方。 其“皇帝之寶”二方,“皇帝尊親之寶”二方,“制誥之寶”一方,“廣運之寶”四方,“欽文之璽”三方,“御前之寶”三方。 雖然殘缺不全,仍不失為研究明代寶璽制度之珍貴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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