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6日 星期二

養生非一日之功 健康食品不可亂吃

文章出處:優活健康網
隨著經濟發展,生活品質提昇,現在人也越來越重視養生和保健,在以「健康」或是「改善」為訴求的消費市場下,許多覬覦這塊大餅的業者,紛紛推出各式強調不同功效的健康食品。琳瑯滿目的商品訴求,也反映出現今社會的健康問題。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藥劑科藥師林敬庭表示,基於對營養的重視,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吃維生素等營養保健品,有的人甚至一天會吃上十多種。但是在2010年6月的一篇新聞報導,著實是對平常愛補、無病強身的民眾,投下了一顆震撼彈。

林敬庭指出此事件主要為,基隆市一位50多歲的女直銷商,每天吃自家賣的各種不同保健食品,一吃就是數年,某天突然爆發藥物性肝炎不幸身亡。對此,醫生認為可能是因為她吃了過多保健食品,部分保健食品間造成「交互作用」有關。

自此事件過後也讓民眾在健康食品的正確使用上投注更多關心,認真的想了解何謂保健食品?在各式各樣的眾多保健產品,以及數以千萬計的廠商中,選擇適合自己的維生素、微量元素、酵素…等產品。民眾總希望,在眾多動人廣告中,挑選優良產品、避免黑心產品。

林敬庭說,國外談到健康食品,大家都知道是「食品」的一種。但在台灣,「健康食品」四個字不能隨便用,必須經過衛生署認證,取得「健康食品」標章。其他在合法範圍內,未取得認證的商品,則稱為「保健食品」,在這邊提供民眾辨認優質健康食品的方法:
除了選擇有小綠人標章「健康食品認證」的健康食品外,還須依照「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符合下列規定即屬於「健康食品」:
  1. 具有保健功效。
  2. 標示或廣告具有保健功效食品。
另提醒民眾,目前「衛署食字號」已取消,自94年4月1日起,所有食品廣告均不得引述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不列食字號不代表檢驗不合格。

林 敬庭指出,「健康食品管理法」於88年8月3日施行後,「健康食品」乙詞已成為法律名詞,食品(包括坊間所稱保健食品)未取得衛生署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 證,宣稱為「健康食品」或具健康食品保健功效,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移送法辦,坊間口頭所說的「保健食品」,其實就是一般食品,僅能做為營養補充而已, 兩者是不相同。

而健康食品主要功能為補充日常生活中不足的營養,但是過量仍有可能會造成難以挽回的嚴重副作用。林敬庭再次強調,健康食品是因應現代人生活步調緊湊、精緻飲食,從而產生的營養補給品,屬於食品,而非藥品,所以健康食品可以達到「食療」的效果,但不能期望有「藥物」的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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