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3日 星期一

南明(清 順治二年)老壽山石 {吏部文選清吏司之印)





南明(清 順治二年)老壽山石 {吏部文選清吏司之印}

弘光元年(清 順治二年)(西元1645)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吏部文選清吏之印)

吏部。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員外郎一人,從五品主事一人,正六品。明洪三十一年增設文選司主事一人。正統十一年增設考功司主事一人尚書,掌天下官吏選授、封勳、考課之政令,以甄別人才,贊天子治。蓋古塚宰之職,視五部為特重。侍郎為之貳。司務,掌催督、稽緩、勾銷、簿書。
    明初,設主事、司務各四人,為首領官,有主事印。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為司官,裁司務二人。各部並同。文選,掌官吏班秩遷升、改調之事, 以贊尚書。凡文官之品九,品有正從,為級一十八。不及九品曰未入流。凡選,每歲有大選,有急選,有遠方選,有歲貢就教選,間有揀選,有舉人乞恩選。選人或 登資簿,釐其流品,平其銓注,而序遷之。凡升必考滿,若員缺當補,不待考滿,曰推升。類推上一人,單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僉都御史、祭酒,廷推上二 人或三人。
     內閣,吏、兵二部尚書,廷推上二人。凡王官不外調,王姻不內除,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屬同族則以下避上。外官才地不相宜,則酌其繁簡互換之。有傳升、乞升者,並得執奏。以署職、試職、實授奠年資,以開設、裁併、兼攝適繁簡,以薦舉、起廢、徵召振幽滯,以帶俸、添注寄恩冗,以降調、除名馭罪過,以官程督吏治,以寧假悉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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