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3日 星期三

古居內的石柱礎具有收藏價值

溫州新聞網
2012年4月,溫某竄到樂清北白象鎮高東村一戶人家門口,竊取一個石柱礎,賣給趙某,但由於這個石柱礎質量太差被扔掉。
這之後,溫某得知,石頭有好壞之分。 經過一番研究,4月的一天,溫某竄至永嘉縣烏牛鎮碼道村一老房子大院裡,竊取房主家距今約130年曆史的石柱礎,賣給趙某,得款400元。
這之後,溫某開始大肆幹起這樁生意,經常留神品質好的石柱礎,踩好點,偷來賣給趙某。 4月至7月,溫某21次從老宅、祠堂、寺廟偷盜石柱礎25個,盜竊價值數額計5.9萬元,趙某參與盜竊19次,盜竊數額計9100元。
這其中,溫某偷盜的二塊石鼓凳價值最高,達5萬元。 當時,溫某踩點時發現北白象鎮東斜村一間老房子的大院裡,有二塊石鼓凳很是不錯。
2012年7月17日凌晨,溫某來到東斜村這座老房子大院裡,趁人不注意,偷了這2塊石鼓凳。 但由於石鼓凳重量很重,於是他又偷來一輛人力三輪車作為工具。 後來,被聯防隊員發現並將其抓獲。
經鑑定,該二塊石鼓凳有鼓釘、龍首、圓環等浮雕圖案,為清代晚期一般文物,距今100多年,價值5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溫某、趙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溫某盜竊數額巨大,趙某盜竊數額較大,均構成盜竊罪。 法院分別判處溫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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